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
為有效實施海事組織2020年1月1日起船用燃油限硫規定(以下簡稱限硫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及《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交海發〔2018〕168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中央、國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部署,履行我國締結的公約義務,充分考慮我國航運發展實際,堅持環保標準不降低、國內協同推進,保障限硫令在我國有效實施,減少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促進綠色航運發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
二、具體要求
(一)船舶使用、裝載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1.自2020年1月1日起,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50%m/m的燃油(以下簡稱合規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為了船舶推進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燒的油類,包括餾分型燃油和殘渣型燃油。
2.自2020年1月1日起,航行船舶進入我國內河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10%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航行船舶進入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海南水域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10%m/m的燃油。
3.自2020年3月1日起,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不得裝載硫含量超過0.50%m/m的自用燃油(以下簡稱不合規燃油)。
4.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滿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I第4條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01、2、3項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裝置、設備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與規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氣污染減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內排放開式廢氣清洗系統洗滌水。